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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一养殖户未经村集体同意,擅自占用村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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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文明执行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法官,我明天就安排挖掘机去拆除猪栏,把土地平整了还给村里。”日前,化州市人民法院开出首张《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限期排除妨害,拆除相关侵权建筑物,逾期未履行将对其进行罚款。通知书发出当天即时见效,被执行人陈某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马上打电话给执行干警,告知第二天就主动拆除建筑物。


  案情回顾
  陈某系某村的村民,年未经该村集体同意擅自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起了两个猪栏养猪,占用村集体土地,村集体多次要求拆除,陈某均置之不理。为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村经济合作社将陈某诉至化州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拆除位于某村某岭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占用的土地返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某村经济合作社向化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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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尽快履行拆除相关建筑,返还土地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不以为意。考虑到陈某为该村村民,为了化解其与村集体、同村村民的矛盾,做到案结人和,执行员决定从善意文明执行出发,以教育引导为主,给予陈某主动履行的期限,向陈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如在限期时间内仍未履行将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的警告。陈某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教育感化和预处罚通知书的震慑下,收到预处罚通知书第二天就主动拆除相关建筑物,返还了土地。
  预处罚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在依法及时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被执行人陈某在村里的不良影响,有利于其以后在村里的和谐发展,实现了“双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罚款额度: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些惩罚裁定一旦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但因为没有给予被执行人缓冲的时间和余地,有些被执行人第一时间反应是抗拒和逃避,也可能激化了个别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导致加剧躲避和对抗执行。
  最高法院于年12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预处罚”则以预留时间提前警告的方式,对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做到“先礼后兵”,是活学活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预处罚”刚柔并济,留给能而拒不履行者抉择空间,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来源:茂名日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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