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起交通事故是偶然的,看似偶然的背后都有必然的联系,守法观念不强、安全意识麻痹、防范措施不力等都是事故的最大隐患,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祸根。近日发生的一起事故中,肇事司机没有认识自身的不足,反而责怪是太阳光线强照造成,但事实非也……
年11月29日,*某驾驶粤KK8**5号牌农村客运车搭载一车乘客由茂名高州石鼓镇往茂名化州方向行驶,15时许,当车行驶至国道高州市祥山镇塘表村路段时,由于驾车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间隔距离,致该车追尾碰撞前面同方向由林某驾驶的粤KH**70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所幸该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民警询问*某事故发生经过,*某说是太阳光线太强,没法看清前方车辆,所以糊糊涂涂撞上前车。
*某把责任推给“太阳”,但经调查证实:*某驾车在同车道行驶中,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安全提示:安全距离是指后方车辆为了避免与前方车辆发生意外碰撞而在行驶中与前车所保持的必要间隔距离。保持安全距离是防止追尾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安全距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别外,从天气角度而言,雨天大雾导致能见度低,安全距离增加;从车况而言,满载超重导致刹车较难,安全距离增加;从路况而言,路面湿滑、下坡等因素导致抓地力小,安全距离增加。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安全距离就长不就短、就增不就减,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可再适当增加与前车的距离。
交警温馨提示:驾车时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谨慎驾驶。
来源:茂名交警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