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被告人张某协助他人倾倒废油渣,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年初,何某结识了李某(以上两人均已判刑)及张某等人。因何某欠了张某的钱没有偿还,何某从一些人口中听说:“只要有山头倾倒废油渣就可以赚钱,就可以不用做坐着等吃了。”获此消息后,得知李某父亲承包了化州市一农场的岭头种植桉树林,何某便怂恿张某帮忙联系李某找场地,说只要找到地方倾倒废油渣就有钱还给张某。于是,张某伙同李某、何某等人商议,由李某提供其父亲承租的化州市某农场的岭头作为倾倒废油渣场地。之后何某与张某一起对场地进行了规划,李某按照规划联系钩机在该岭头挖了一个长约70米、宽约5米、深约4米的坑用作倾倒废油渣,并修建了一条让油罐车通行的路。年8月至年11月,何某介绍司机拉废油渣到该长坑倾倒,每车每次倾倒支付给李某元至元钱不等的费用,何某每次从其介绍的司机处赚取约元的费用。李某从中获利约元。张某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前后共倾倒了吨废油渣,这些固体废物发出浓烈的刺激气味,导致当地山村的部分农田遭受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虽然没有介绍过司机拉废油渣到化州市某农场岭头的长坑倾倒,也没有从中牟取利益,不是主犯,但是,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们密谋规划挖了一个长约70米、宽约5米、深约4米的倾倒废油渣的沟池,并修建了一条让油罐车通行的道路,为何某等人倾倒废油渣提供了便利,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关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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