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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9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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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以为我在原来的村集体有土地经营权,直到国家对土地进行确权时,我才发现我在村集体没有土地经营权,我要求被告A经济合作社分配土地经营权给我。”原告这一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化州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原是被告A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于年12月落户化州市区(户口性质为居民户口),在A经济合作社进行第二次土地轮包时,原告张某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年,原告张某向被告A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要求承包土地,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为此原告张某将被告A经济合作社起诉至化州法院。

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原告张某不服,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原告张某于年12月落户到化州市区,其是否仍然具有A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尚未确定。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承包法》也只是做出衔接性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留给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和第九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事项,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按照“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处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原告张某即使具有A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其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化州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通讯员:陈晓梅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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