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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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2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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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前,镇政府用一块6亩多土地换取村集体19.8亩土地,未料村集体至今没有拿到“对换”土地,换来却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在官司过程中,村民发现镇政府某些官员不尊重历史,没有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不能取信于民。

兑现不了6亩土地,村民要求返还19.8亩地

化州县中垌区公所(中垌镇人民政府)将权属叁坵六亩水田,先后两次分别与原告岭一岭三队和化州县中垌生猪育种辅导站置换了两次。

第一次:是纸面将叁坵六亩水田置换给岭一、岭三队,但实际没有履行落实。第二次:又将叁坵六亩水田置换给了中垌生猪育种辅导站。这一事实:有中垌水坭厂(简称甲方)与化州县生猪育种辅导站(简称乙方)订立《对换土地协议书》作为依据,事实清楚不容质疑。中垌镇人民政府否认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的诉讼的事实,应当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履行叁坵六亩水田给岭一、岭三队的具体土地位置在哪里?

化州市中垌区公所水泥厂所占有原告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的19.8亩荒山坡地,原权属一直属于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所有。

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认为,中垌区公所(中垌镇政府)对涉案土地的19.8亩置换时,没有落实叁坵六亩水田给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未依法取得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集体的19.8亩荒山坡地,属于违法占用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故此,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对享有19.8亩荒山坡地的权属未改变。至今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多次催中垌区公所(中垌镇政府)履行置换土地《协议书》叁坵六亩水田的义务或返还19.8亩土地。

化州市人民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异议认为,中垌水泥厂该宗集体土地问题由于有些纠纷至今尚未处理好,且有关手续未完善,目前并未确权。”

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茂府行复[年]8号载明,“申请人用粪箕督岭的19.8亩荒山与第三人的蚂蝗湖垌三坵约6亩水田进行对换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化州市法院某法官认定却与茂名市人民政府查明有出入。化州市法院《民事裁定书》()粤民初号审查认为,“化州县中垌区公所安排蚂蝗湖三坵约6亩土地对换给予岭背村一、三队,属于行政征用补偿的一种方式。”

但是,中垌镇政府和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总是互相推诿、踢皮球、耍大极、没人敢担当作为、一拖再拖至今,未能得到解决。

年12月11日签订的协议,是经研究、协商达成转让、兑换土地协议,而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这是明显的民事行为。一审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置换土地《协议书》和判决中垌镇政府返还违法占用的土地。

置换土地拿不到,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在民事诉讼中,岭一、岭三经济合作社村民认为,一审化州市法院某法官涉嫌偏袒一方,枉法裁判。

本文来源:奥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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