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之间亲情血浓于水,但若在财产问题上处理不当,亦会影响双方感情。近日,化州法院就审理的一起父子为一房屋所有权属问题的存在争议的案件。法官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予以认定并向当事人释明了法理,解决了纷争。
案情回放:
原告赵某、被告赵某甲系父子关系。原告赵某在诉讼中陈述自己为了省钱,借被告赵某甲的名义购买了涉案的房屋某小区X座X房,并主张原告交付了购房款和办理了购房手续,认为涉案房屋应为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变更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原告。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出卖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为赵某甲,该房屋的《税收缴款书》的纳税人名称、《购房款发票》的付款方名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权利人均为被告赵某甲。原告赵某的原配偶,亦即被告赵某甲的母亲为李某,赵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在离婚协议中书面约定涉案的房屋“某小区X座X房等归男方所有”,后因被告赵某甲不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主张自己只是借被告的名义买房,自己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但原被告之间未订立合法有效的关于买房相关事宜的协议,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在没有充足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根据登记生效的证书予以认定为赵某甲,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对有关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但因原告赵某与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该协议并不能对涉案房屋以及赵某甲产生法律效力。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通讯员:陈文利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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