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对借款、还款事实持有不同的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当办案人员一筹莫展的时候,原告的一个举动让办案法官找到了释法调解的突破口,最终,经过法官细心的查证、严谨的梳理,整个案件的真实面貌终被揭开,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心服口服,自愿配合法官的释法调解工作。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某以一张年5月5日出具的借据向化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曾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借据》载明:“今曾某某向余某某借到人民币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在庭审中,被告曾某某抗辩其已经清偿借款,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但原告余某某认为未还清,并主张被告的部分转账记录是属于支付被告欠原告的其他借款的,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争议较大且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完全支撑其主张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着重从释法调解方面入手,向双方普及新修订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加深双方对本案法律问题的理解,向双方仔细分析本案每种处理方式的利弊。经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原告最终承认被告已经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11.4万元,对于尚欠借款本金,应当按照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计算,被告多支付的利息应当依法抵扣本金,只是原告在起诉时适用旧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经承办法官的依法核算及耐心解释,最终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经清偿本案的借款。原告意识到自己对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的不了解,因计算错误而引起误会,遂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向被告表达歉意,被告表示谅解。
法官提醒:
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问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6号,以下简称《第一修订案》),于年8月20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17号,以下简称《第二修订案》),于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修订案》是为了配合《民法典》实施对司法解释进行的集中修订,大部分内容都只是配合民法典进行的法典名称、条文序号等形式性调整,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却存在实质性修改,引发司法实务界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