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据化州法院今天通报,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入屋骗取事主个人信息,盗用事主身份并在网络上进行借贷转给自己账户的盗窃案,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从年中开始,利用其为有线电视工作人员身份,多次在化州市长歧镇、同庆镇为他人安装有线电视设备期间盗窃他人银行卡钱财,骗取被害人手机和银行卡等资料,让受害人用自己的手机下载借条App,并利用被害人人像识别和信息验证,成功捆绑银行卡,随后通过借条以被害人身份网上借贷钱财,事后将该款盗窃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
陈某首次感受到如此“高效便捷”的来钱方式后,便从年7月到同年9月短短三个月内都是通过此方式对不同受害人用相同的手法共盗窃11次,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另又查明陈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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