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认识的第7天,男子*某便与岑某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重重,*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以原告*某与被告岑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案件回顾
年年初,*某与岑某在媒人的介绍下相识,随后开始交往恋爱,认识后的第7天,*某便拉着岑某去化州市民*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岑某开始与*某共同生活。然而,由于相识时间较短,婚前对彼此都缺乏较为详细的了解,婚后两人常因日常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重重。
年年中,岑某发现自己怀有身孕,新生命的即将来临也未能化解夫妻间的不合,两人的紧张关系并未因为岑某怀孕而好转。后因岑某怀孕期间患有妇科类疾病需要后续治疗,双方因为治疗的事再次发生争吵,最终,岑某流产。流产后,岑某被父母接回娘家继续治疗并一直寄居在娘家,不再与原告*某共同生活、居住。法院判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与被告岑某经人介绍后7天即领证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无法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导致矛盾日益激化,自年起便长期分居生活。在年原告*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不能为保持和增进夫妻感情而努力,反而继续分居生活。原告遂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化州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鉴于被告现患病需继续治疗,离婚后且无住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某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经济帮助费,数额以5万元为宜。因此,判决准许原告*某与被告岑某离婚,原告*某给付女方岑某经济帮助费5万元。法官提醒
结婚是人生大事,婚后的共同生活难免会产生意见分歧和矛盾,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更难以克服和面对婚后日常琐事引发的矛盾,未婚男女应在互相充分了解后再慎重决定,切勿草率闪婚。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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