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化州市8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南盛陈珍珍食品店销售的“金之郎果滋果味果冻(综合口味)”食品
(一)化州市南盛陈珍珍食品店销售的标示为茂名市新威龙食品有限公司厂生产的“金之郎果滋果味果冻(综合口味)”(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克/袋,生产日期:年10月0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标签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南盛陈珍珍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不处字[]75号)。
二、化州市南盛万家福超市销售的“豇豆”食品
(一)化州市南盛万家福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NCP,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年10月27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南盛万家福超市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处罚: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人民币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78号)。
三、化州市平定中学采购使用的“*豆芽”食品
(一)化州市平定中学采购使用的“*豆芽”(抽样单编号:XC,规格:散装,购进日期:年11月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平定中学采购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免予行*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不处字〔〕35号)。
四、化州市兆康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平定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食品
(一)化州市兆康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平定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规格:散装,购进日期:年10月26日),经检验结果显示,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兆康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平定百货超市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免予行*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不处字〔〕34号)。
五、化州市下郭余姐蔬菜档销售的“*豆芽”食品
(一)化州市下郭余姐蔬菜档销售的“*豆芽”(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年11月0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下郭余姐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元;2.并处以人民币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70号)。
六、化州市下郭曾月英蔬菜档销售的“*豆芽”食品
(一)化州市下郭曾月英蔬菜档销售的“*豆芽”(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年11月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下郭曾月英蔬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元;2、处以人民币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81号)。
七、化州市下郭谭氏豆腐店经营的“*豆芽”和“豆芽”食品
(一)化州市下郭谭氏豆腐店销售的“豆芽”(抽样单编号:NCP,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年11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下郭谭氏豆腐店销售的“*豆芽”(抽样单编号:XC,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年11月0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三)化州市下郭谭氏豆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4元;2、处以人民币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79号)。
八、化州市下郭亚柱肉类经营店销售的“乌鸡肉”食品
(一)化州市下郭亚柱肉类经营店销售的“乌鸡肉”(抽样单编号:NCP,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年11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下郭亚柱肉类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元;2、处以人民币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80号)。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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